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译名:Changzhou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CE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常州市内从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努力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工作,团结全体会员,联合业内各方力量,促进行业又快又好发展。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地商业广场A幢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和探索促进行业发展和管理科学化的思路;
(二) 加强行业管理;
(三) 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五) 组织开展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竞赛等活动;
(六)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各种技术研讨、交流;
(七) 组织开展全市行业内质量调查研究工作,帮助会员单位解决技术难题;
(八) 积极推进行业内诚信评价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九)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有关勘察设计方面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持有国家和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为勘察设计服务的机构(含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关心本团体工作,经常和本团体保持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会员资格自动消失,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译名:Changzhou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CE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常州市内从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努力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工作,团结全体会员,联合业内各方力量,促进行业又快又好发展。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地商业广场A幢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和探索促进行业发展和管理科学化的思路;
(二) 加强行业管理;
(三) 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五) 组织开展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竞赛等活动;
(六)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各种技术研讨、交流;
(七) 组织开展全市行业内质量调查研究工作,帮助会员单位解决技术难题;
(八) 积极推进行业内诚信评价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九)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有关勘察设计方面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持有国家和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为勘察设计服务的机构(含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关心本团体工作,经常和本团体保持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会员资格自动消失,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